1 學會、協會和商會在經費籌集機制上存在差異
學會、協會和商會從理論上講都是社團組織,經費應當完全自籌,但在事實上卻各有不同。目前,我國的學會多數都有支撐單位或部門,有的是大學或科研院所,有的是政府部門。例如,中國農學會的支撐單位是農業部,中國農業經濟學會的支撐單位是中國農科院。在未進行行業商會協會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之前,即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39號)下發之前,中國農學會的經費完全納入了政府的預算,在中國農學會的章程中明確規定:“辦事機構的人事、財務經費、辦公場所及工作條件、業務工作、黨組織管理等由農業部按事業單位領導和管理。”可見,這類學會基本屬于機關事業單位性質,會費有較大的財政保障,因此在中國農學會章程中關于經費的九項來源中,第一個來源就是國家財政撥款。在很多科技類社團的經費來源中都有政府撥款或資助的條款。而支撐單位是大學和科研院所的學會,通常列入不到政府的財政預算,它們的收入來源一是靠會員繳納的會費;二是支撐單位給予一定數量的資助,一般都不多,屬于間接的財政資助;三是由科協主管的學會可以得到數量較少的資助,通常是按學會的學術活動給予少量的補貼。目前,多數學會不向個人會員收費,有的是按理事以上的學會職務收費,但多數是由理事單位支付。學會的其他經費來源包括,向社會服務收費、某些經營性項目的收費、社會的資助等。總體看,在39號文件出臺之后,來自財政的撥款也被切斷,各類學會的經費來源都不充足,特別是省級學會較多面臨著經費較為緊張的尷尬局面。
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較為豐裕,在行業協會的章程上可以看到關于經費來源的說明,通常包括: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準的業務范圍 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對于行業協會而言,會費收入是其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主要是因為會員單位基本是企業,有能力提供會費。同時,行業協會提供的服務內容較多,與企業的經營息息相關,企業有繳納會費的積極性。由于在我國現階段絕大多數行業協會都具有官辦的特征,政府機關以項目協作的方式進行的撥款也占據了較大的比例。行業協會的服務性活動,包括展覽會、出版物的廣告收入等也會提供一定數量的經費。因此,與學會比較,行業協會的經費渠道來源比較廣闊,一般不會因經費問題而影響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
商會的經費來源要根據商會的不同類型進行分析,如果是官辦的工商業聯合會,其經費主要是財政撥款,具有典型的官辦特征,在這里不作分析。值得分析的是那些民間性質的商會,如城市基層商會和異地商會,它們的經費來源主要依靠會員的會費和捐贈,會費包括由個人會員、企業會員繳納的基本會費,還包括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繳納的標準會費。在商會中,通常理事以上的頭銜要比一般會員繳納較高的會費,而且頭銜越高,會費越高。捐贈包括會員的捐贈和社會捐贈,但來自會員的捐贈一般較多,捐贈形態有物資、貨幣,甚至是企業股份。在有的商會章程中也提到政府資助的會費,但這種資助通常并不占主要地位,且不具備常態性質。
綜上,可以看到學會、協會和商會在經費籌集方面的差別,總體看,學會的經費來源中,會員繳納的會費占比很少,特別是一般會員通常不繳納會費,如果繳納也主要是常務理事以上會員,且多以單位繳付為主。學會的經費以支撐單位資助為主,行業協會經費來源較多,其中以政府撥付和會員單位會費為主要渠道。如果就民間商會而言,商會的經費主要是會員單位的會費。
比較而言,學會和商會(主要指民間商會)的民主選舉程度較高,而行業協會的民主選舉程度較低。其主要原因是現階段行業協會的官辦程度太高,許多行業協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作為政府部門的事業單位來管理,秘書長作為司局級、縣處級官職來安排,而理事長則作為省部級干部或廳局干部退居二線的緩沖崗位來安排,雖履行選舉程序,但實際上是內定的結果。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規范 退(離)休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規范領導干部在 社會組織兼職之前的問題比較嚴重,現在已經大大改觀。
學會的狀況要好于協會,理事會人選通常是學界有影響力的人物,在本領域內有較強的認同感,較好地體現了會員的意志。但也有部分學會,主要是與宏觀管理及政策相關性較高的學會,仍有領導擔任的現象,缺少學界的認同性。這種選擇的結果,一方面是官辦學會較大程度上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因為對領導資源的依賴性,認為有領導擔任,便于籌集 資源。這實際上是我國現階段權力本位現狀的反映,但隨著兩個文件的出臺及落實,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已逐步退出領導職務,學會再次回歸其學術本位。
能夠體現民間性或民主性的理事會遴選機制是在民間商會,不存在政府指派問題。理事以上人選通常是商界影響力較大的企業代表,在平常的商業活動中就已經形成了較大影響力。因此,比較而言,商會的理事會遴選較為充分地體現了民間性和民主性。上述對遴選機制差異的分析是基于現狀的分析,并不具備科學性和合理性。作為社團組織,特別是民間的社團組織,在理事會遴選機制上必須具有民主性和民間性,必須充分體現會員的意志。目前的缺失之處,恰是今后改革的內容,要通過社會組織的改革,完善社會組織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
內部監管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學會、協會和商會資金與資產的監管,通常稱為財務監管;二是學會、協會和商會決策和執行的監管。作為財務監管,學會、協會及商會都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制度,每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上一屆理事會要向大會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平常按照財務管理制度以及國家規定的審計制度進行管理。這里所要討論的是決策及其執行的監管。相比較而言,學會和商會的決策監管較少,甚至沒有相應的制度和機構,目前已有改善。新公布的《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明確規定,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都應該成立監事會。
對一些行業協會來說,內部也有較為明晰的監管機制,包括監管制度和機構。在一些行業協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協會的財務運行狀況和決策及執行狀況進行監管。例如,有的行業協會為切實保證監事會真正代表會員利益并實施有效的監督,在制度上規定協會理事以上人員不得擔任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監事會可列席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及秘書處辦公會等會議,監事會對協會各級組織會議形成的決議具有建議和督導執行權,對協會開展的重大活動及財務收支等情況具有指導與監督權,對協會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較大問題或偏差,應及時召開監事會議研究處置意見,并督導相關執行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糾正或調整。須指出,設置監事會的行業協會只是一部分,還有相當多的行業協會并未有監事制度,特別是省級及以下的行業協會,更是少有設置。目前有關文獻對于一些行業協會沒有設置監事制度的解釋是,我國行業協會規模差異較大,設立法人的監督機關可能加重規模較小協會的運行成本;行業協會與會員之間并不存在出資關系,使得在相當程度上減低增設監事會的必要性;行業協會的非盈利性使監事會無須承擔對利潤分配、剩余財產分配方面的監督,其工作內容很少。